5.1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強有力的監察與監督措施是安全生產法制得以落實的基本手段。否則,法規將僅僅是一紙空文。早期的安全生產立法,由于沒有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和人員,或沒有對違反法規的懲罰辦法,因而難以真正執行。進入20世紀,特別是后半葉,世界各國的"安全衛生立法"都極為重視國家監察和社會監督的職能。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對安全生產的國家監察和群眾監督工作非常重視,安全生產的監察、監督理論和實踐得到了發展。
5.1 我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制
5.1.1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與機構
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安全生產工作管理體制也在不斷地調整。20世紀90年代以前,與當時的計劃經濟管理模式相適應,我國采取了"國家監察,行業管理,群眾監督"的管理體制,特別強調了各個經濟管理部門"管理生產必須管理安全"的思想,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解決了安全與生產"兩張皮"的問題。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國有企業走向市場,企業形式多樣化,并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主體,一些經濟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逐步削弱,國家確立了"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是安全生產工作的主體,為建?quot;政府、企業、工會"三方協調管理機制打下了基礎。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了以政府、部門、企業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到人、重大問題有專門領導負責解決的局面基本形成。
國務院已于2001年3月17日成立了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吳邦國副總理兼任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張寶明任安全委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安委員的成員由經貿委、公安部、監察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安委會主要職責是:
(1) 定期分析全國安全生產形勢,部署和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
(2) 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3) 協調解放軍部參謀部和武警總部迅速調集部隊參加特別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 完成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
安委會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設立辦公室,作為安委會的工作機構。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承辦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定期編報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簡報;承辦安委會交辦事項和日常工作。
2001年3月,我國成立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其職能包括原國家 貿委安全生產管理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涉及煤礦安全監察方面的工作,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名義實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是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煤礦安全監察職能的行政機構,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負責管理。
這是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重大改變,表明了我國政府強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承諾。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主要職責包括:
(1) 負責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擬定有關政策及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安全技術標準。
(2) 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擬定全國安全生產工作規劃,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3) 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對設在各地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其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的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104號)規定執行。
(4) 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國傷亡事故統計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受國務院委托對特大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復。
(5) 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可工作,并負責監督檢查。
(6) 組織全國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本系統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
(7) 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和安全生產條件、有關設備、材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8) 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按照職業安全法規和標準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企業職業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組織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查處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救護、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
(9) 擬定安全生產科研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范工作。
(10)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局機關和直屬機構的干部管理工作。
(11) 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2) 承辦國務院和國家經貿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設9個職能司(室)。其職責是:
(1) 辦公室(外事司、財務司):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信息、保密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負責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2) 政策法規司:負責起草有關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的具體工作;研究擬定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及安全技術標準;承辦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復議工作;負責安全生產重大政策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及重要會議報告;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
(3) 信息與技術裝備保障司: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和傷亡事故統計的具體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監督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組織有關科研成果的鑒定和技術推廣;負責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工作;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可工作,并進行監督檢查。
(4) 煤礦安全監察一司:組織國有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國有煤礦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職業危害情況;組織調查和處理國有煤礦重大、特大事故;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救護及應急救援工作。
(5) 煤礦安全監察二司:監督檢查鄉鎮煤礦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職業危害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小煤礦;組織調查和處理鄉鎮煤礦重大、特大整套入。
(6) 安全監督管理一司:監督檢查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三同時"情況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調查和處理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重大、特大事故;組織、指導和協調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7) 安全監督管理二司:監督檢查石油、化工、電力、貿易、機械、冶金、有色、輕工、紡織、醫藥、建材、煙草、地質等行業的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三同時"、情況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調查和處理相關的重大、特大事故;組織、指導和協調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
(8) 安全監督管理三司:指導、協調和監督公路、水運、鐵路、民航、建筑、水利、郵政、電信、林業、軍工、旅游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協調相關的重大、特大事故的處理工作。
(9) 人事培訓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局機關和直屬機構干部管理的具體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和全國企業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
5.1.2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方式
國家監察與群眾監督是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基本方式。
首先是實行強制的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國家安全生產監察是指國家授權行政部門設立的監察機構,以國家名義并運用的國家權力,對企業、事業和有關機關履行勞動保護職責、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政策和安全生產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的監督、糾正和懲誡工作,是一種專門監督,是以國家名義依法進行的具有高度權威性、公正性的監督執法活動。長期以來,勞動安全衛生的監察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原勞動部,隨著國家機構職能改革和轉變,對礦山行業的國家安全監察職能已由2000年組建的國家煤炭安全監察局承擔。其他行業的安全監察,由于2001年3月組建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
群眾監督是我國安全法制管理的重要方面。群眾監督是指在工會的統一領導下,監督企業、行政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技術、職業健康等法律、法規、條例的貫徹執行情況;參與有關部門關于安全生產和安全生產法規、政策的制度;監督企業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經落實和正確使用情況;對安全生產提出建議等方面。有關工會監督的內容和方法,在本書5.4章里專門論述。
5.2 安全生產監督理論與技術
5.2.1 安全生產監督(察)要關的主要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察)機關的主要職權是:
(1) 監督檢查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
(2) 監督檢查企業改善勞動條件計劃的實施及安全經費的使用情況。
(3) 參加新建企業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參加有關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鑒定。
(4) 檢查企業單位的安全衛生狀況,發現危及職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隱患,及時向企業發出《勞動安全監察指令書》,限期消除隱患;逾期不改的,可令其停止作業,進行整改。
(5) 參加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對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如發生分歧意見時,由安全生產監察機關提出結論性意見。如仍有不同意見,應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安全生產監察機關裁定。
(6) 開展安全衛生宣傳和技術培訓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和按國家規定發給合格證。
(7) 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企業單位及責任者有權給予處罰;對實現安全生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5.2.2 安全生產監督(察)機構的權力
有關國家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權力的規定較多,重要的有下面幾點。
(1)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 進行監督監察,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勞動法第85條)。
(2)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人中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勞動法第86條)
(3)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生產人員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第89條)。
(4)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勞動法第90條)。
(5)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和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法第92條)。
(6)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法第101條)。
另外,監察機構有權發布《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指令書》,指出用人單位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存在的問題,并要求限期解決。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發生傷亡事故,或有重大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經報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令其存在隱患的部分停產整頓。對有關責任人員,提請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上述這些職權,保證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工作的正常開展。
5.2.3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如下。
(1) 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有法必依,包括執行和遵守兩個方面。首先表現在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和人員在工作中要嚴格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對司法機關來說,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依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就是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制度。
執法必嚴,就是指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都必須嚴格地依照法律規定辦事,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對司法機關來說,在審理案件中,在定罪量刑、刑罰輕重等方面,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辦事。執法必嚴的另一層意思是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或個人對判定活動的非法干涉。
違法必究,就是對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都必須認真究查,依法懲處。任何人都不得凌駕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誰也不能享受法律規定以外的特權。堅持違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項重要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只有嚴格地執行這一原則,才能有效地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2)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違法事實是進行處理或處罰的客觀依據。在對檢查或舉報的案例進行監察和執法時,必須深入調查,收集可靠證據,查清事實。實事求是地查明、核對違法事實,使認定的違法事實有充分的證據,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法律法規的規定是處罰的惟一準繩。勞動安全衛生監察部門在處罰時,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準確、適當的處罰。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尊重客觀事實,同時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正確執法。
(3) 堅持行為監察與技術監察相結合的原則
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工作,不僅實施行為監督(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及其領導人員的管理行為,包括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活動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法規的要求),而且實施技術監督,就是憑借技術手段,深入監督檢查生產工藝過程、設備、原材料和勞動環境的安全衛生狀況及其防護技術條件。只有把行為監督和技術監督結合起來,突出行為監督的作用,才能在科學技術不斷進步的條件下,通過法制手段,有效地實現勞動安全衛生國家監督的目的。
(4) 堅持監察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既要嚴肅認真地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提出強化預防措施的要求,揭露和糾正勞動安全衛生的缺陷和偏差,又要滿腔熱情地幫助用人單位進行宣傳教育和技術培訓,提供有關信息和科技情報,指導和幫助用人單位做好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以實現安全與生產的統一。
(5) 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的含義是:處罰不僅是懲治違法的武器,同時也起著教育作用。它的教育作用主要是一方面通過學習、理解和掌握法律;另一方面通過對違法責任的處罰,達到教育別人不犯同類違法行為及當事人重犯類似違法行為的目的。
5.2.4 安全生產監督程序
監督機構一般是有計劃地對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企業根據不同情況進行排隊,有重點地進行檢查。美國制定了"優先檢查順序原則",將有特別危險的企業排在應檢查的前列。檢查之前一般先事先通知被查單位。法規規定誰要是透露了去檢查的消息,要受到懲罰,監察員進入被查單位應出示證件(貼有照片),雇主或其代表必須進行驗證。然后,召開有雇主或其代表、工會代表或工人等參加的會議,由監察員說明檢查的原因和意圖,并將應遵循的法規條文送交資方,提出檢查的路線,由資方、勞方代表陪同進行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法地方,作記錄并告知資方陪同人員(如勞方有違法行為,告知勞方)。檢查完后召開總結全,監察員提出自己看法、建議和與會者共同討論。監察員也可提出擬請上級簽發的"改進通知書"或"禁止通知書"的具體意見。監察員回去后,企業若接到"改進通知書"或"禁止通知書",應按照辦理,否則依法懲處。如果不服,可在安全衛生法規定的期限內向工業法庭(或其他仲裁機構)提出申訴。雇主如拒不執行,監察員也有權提出申訴,由法庭作出終審、裁決。
安全生產監察程序是指監察活動的步驟和順序。
(1) 監察準備
指對監察對象和任務進行的補步調查了解,是監察過程的開始。監察準備包括:確定檢查對象,查閱有關法規和標準;了解檢查對象的工藝流程、生產和安全衛生情況;制訂檢查計劃;安排檢查內容、方法、步驟;編寫安全檢查表或檢查提綱,挑選和訓練檢查人員等。
(2) 聽取匯報
深入被監察企業聽取企業領導對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標準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的匯報。
(3) 現場調查
實地了解作業狀況,包括生產工藝、技術裝備、防護措施、原材料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同時,采訪工人并聽取職工意見和建議,尤其在安全管理和改善勞動條件方面的問題和建議。
(4) 提出意見或建議
向用人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通報檢查情況,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決見和建議,指定完成期限。
(5) 發現《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指令書》或《勞動安全衛生處罰決定書》
根據監察情況,把監察指令書(或通知書)下達給企業執行,限期整改。違法情節嚴重的,發現處罰決定書。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指令書》是監察機構責成有關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改進或糾正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面存在問題的指令性書面通知書。《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指令書》包括兩方面的內容:有關單位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存在的問題;為確定職工的安全、健康和生產的正常進行,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企業接到《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指令書》后,逾期不作改進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應按有關規定發給《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處罰決定書》,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處罰決定書》是一項經濟制裁措施,是教育有關企業或領導干部加強安全管理,保障職工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種輔助手段。
5.2.5 建立安全監管員隊伍
為保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貫徹執行各級人民政府都設立了綜合管理安全生產的機構,并行使國家監察職權;各有關部門、各級工會組織和多數企業也有管理安全生產的職能部門。據不完全統計,在我國長期推行的安全生產國家監察體制下,經國家認可的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有近萬人,各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的安全管理人員2萬人左右。合理的監督管理隊伍為有效防止傷亡事故和減少職業危害提供了基本保障。
5.2.6 安全監察員的職權
國家監察員擁有較大的權力,在出示證件后,監察員有權進入任何企業單位,必要時由警方陪送入內,檢查企業執行安全衛生法的情況。監察員具有查閱文件、賬目、資料、拍照、測量、記錄、檢取樣品;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要求書寫證詞;有權拆除或排除認為對員工的安全健康造成緊迫危險的物品等;經上級批準有權向經營者發出限令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行為或禁止企業繼續進行作業等。
安全監察員的主要職權是:
(1) 在所負責的范圍內,憑證件可隨時進入企業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并有權參加有關會議,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但必須為企業保守機密。
(2) 在現場檢查時,發現有危及職工安全健康的情況,有權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決;情況緊急時,有權停止作業,然后通知企業領導人迅速處理。
(3) 向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安全監察機關反映勞動安全情況。
在我國勞動安全監察由出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經貿委)代表政府進行國家監察。我國是實行國家監察、行政管理、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工作體制。行政管理包括企業及主管部門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各工種的崗位責任制,貫徹安全生產方針?quot;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改善勞動條件。群眾監督是通過工會組織監督企業及主管部門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和主人翁的權利。國家監察、行業管理、群眾監督代表三方面,各自形成系統,三方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相輔相成,才能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5.2.7 發揮技術檢測檢驗的作用
安全監察特別是行業和專門性的安全監察,如礦山安全檢察、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等,都需要依據技術檢驗結果作為證據。為此,長期以來,我國各地區和行業建立了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開展了特種設備的安全檢驗和職業危害檢測以及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監督檢驗。至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全國已有安全生產檢測機構近400個,取得資格證書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單位900余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質檢機構近20個,各種檢測機構人員約1.5萬人,已初步形成國家級、省級、地(市)級3個層次不同職責的檢測檢驗體系,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為企業安全生產做了大量的工作。
5.3 安全生產國家監察
國家監察是指國家法規授權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監察機關,對企業、事業和有關機構,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和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政策情況依法進行監察、糾正和懲戒的工作。
5.3.1 國家安全生產監察的職權范圍
國家安全生產監察的職權是:
(1) 對遵守、執行安全生產法規各項規定的情況實行經常性監督檢查;
(2) 對新、改、擴建工程項目、特種設備、嚴重有害作業場所、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專門的預防性審查認可或認證;
(3) 對重大隱患、嚴重職業危害,以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令其改進、停止危險(危害)部分的作業;
(4) 對事故企事業單位及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并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責任;
(5) 參加和監督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5.3.2 國家安全生產監察的方式
安全生產監察分為行為監察與技術監察兩種方式。
(1) 行為監察
行為監察的內容包括組織管理、規章制度建設、職工教育培訓、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施等。行為監察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提高安全意識,在工作中切實落實安全措施,其中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不安全行為,要嚴肅糾正和處理。據調查,因違章的不安全行為所造成的事故約占事故總數的70%以上。
(2) 技術監察
技術監察是指對物質條件的監察。包括對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三同時"監察;對用人單位現有防護措施與設施的完好率、使用率的監察;對個人防護用品的質量、配備與作用的監察;對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危害性較嚴重的作用場所和特殊工種作業的監察等。技術監察的特點是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往往需要專門的檢測檢驗機構提供數據。技術監察多是?quot;本質安全"上著手,是監察的重要內容。
從專業監察的角度劃分,國家安全監察的種類有一般監察、專業監察和事故監察。
5.3.3 安全生產一般監察
一般監察是對企業日常生產活動常規的全面監察。近幾年來,在一般監察的具體內容、方法和頻率等方面有了明確規定。如有的省市制度了一般監察考核標準,編制成監察程序表,按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工時休假、培訓教育、事故調查等方面確定了幾十項內容,這樣就使一般監察做到了考核目標明確,標準統一。
這種監察活動有以下幾種具體形式:
(1) 不定期地組織監察執法活動:這種活動,有的是進行全面的勞動安全衛生檢查,有的是對某些傷亡事故或職業危害嚴重的行業和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2) 按照勞動安全衛生檢查考核標準進行系統的衛生檢查和評定:部分地區,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系統工程原理,全面提出了用人單位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安全效果等方面的檢查項目,規定了具體的檢查內容和評分系統。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依據這些標準,對用人單位實施定期檢查、考核和評定,并分別授予用人單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合格單位或不合格單位的標牌,指出存在的缺陷和問題,對用人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起了促進作用。
(3) 根據舉報進行監察活動:監察機構根據職工對勞動保護事件的投訴和工會組織的檢舉、揭發,派員調查,依法進行處理。隨著經濟承包責任制和勞動合同制的推廣,用人單位與職工間發生有關勞動保護爭議逐步增多。根據舉報進行監察,可更有效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5.3.4 安全生產專門監察
專門監察是針對特殊問題進行的監察
(1) 對生產性建設項目的監察
"三同時"監察就是一種專門性的安全生產監察,是總結我國幾十年全國工業企業建設的安全生產經驗教訓而確立的。要做好這項工作就應從以下3個方面著手。首先,應加強制定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規定和勞動安全衛生設計規定,明確與基本建設項目實施"三同時"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包括以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為目的一切技術措施。其次,健全監察程序,把好設計、施工、驗收三道關。在初步設計階段,執行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送審單和審核通知單制度,認真審查擴充設計資料和文件,未經審查同意的不準交付施工;在施工設計和現場施工階段,進行跟蹤監察,防止削減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在竣工驗收階段,抓好預驗收,發現問題限期改進,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不準投產。有些地方還積極參加項目可行性論證活動,在建設前期進行調查和監督。再次,加強執行力度。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未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應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00元以下罰款。因此,對于違反"三同時"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給予警告、罰款等制裁,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不發施工執照。
有關"三同時"的規范性、技術性問題,還可參閱本書3.3.4有關內容。
(2) 對特種設備的監察
特種設備是指危險性較大、易導致人身和設備事故的機械設備。對其監察的范圍,包括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壓力機械、木工機械、廠內運輸機械、防爆電器、廠內機動車輛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安全專用儀器、裝置、工具等特種設備。《漏電保護器安全監察規定》中對生產和銷售、安裝與管理以及監督檢驗作了具體規定。《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中對設計與制度、安裝與修理、使用與管理等都提出了明確要求。與此配套的《起重機械超載保護裝置安全技術規范》(GB12602-1990)規定了起重機械超載保護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安全管理措施。該標準適用于橋式起重機、門式(半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門座(半門座)起重機、鐵路起重機、電動葫蘆、固定式起重機等設備的超載保護裝置等。為加強客運架空索道的安全監察與管理,針對事故后果嚴重等問題,國家發布了《客運架空索道安全運營與監察規定》。這個規定對安全運營和如何開展監察都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從1992年2月起,全國各客運索道站實行《安全使用許可證》制度。各索道站在自檢的基礎上,填寫《客運索道安全使用許可證申請表》,向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技術監督局)負責預審,并認真填寫預審記錄卡。對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技術監督局)預審合格的索道,由索道站在1個月內報架空索道安全監督檢驗中心進行檢驗審查。國家客運架空索道安全監督檢驗中心將合格的審查索道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由主管部門發放《安全使用許可證》。客運索道《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兩年。另外,《客運架空索道安全規范》(GB12352-1990)國家標準,規定了客運架空索道的設計、制造、檢驗、使用與管理等方面最基本的安全要求。這些法規對促進特種設備的監察,起到積極的作用,使這項監察走向正軌。
(3) 對勞動防用品的監察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與健康所必備的一種防御性裝備。由于我國生產技術條件比較差,自動化水平低,在很大一部分企業勞動條件得不到根本改善,勞動防護用品對于減少職業危害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
為了保障廣大職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我國早在1963年就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對勞動防護用品的標準及期限都做了明確規定。對于統一全國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和健康起了很大作用。為適應體制改革的需要,1988年4月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商業部、全國總工會發布了《關于改革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的通知》。該通知要求,應當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并明確了發放勞動防護服裝的范圍,即:井下作業;有強烈輻射熱、燒灼危險的作業;有刺割、絞輾危險或嚴重磨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接觸有毒、有放射性物質,對皮膚有感染的作業;接觸有腐蝕物質的作業;在嚴寒地區冬季經常從事野外、露天作業面臨自備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種及經常從事低溫作業的工種才能發防寒服裝。該《通知》還要求,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具、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
勞動防護用品種類很多,要充分發揮其作用必須保證防護用品質量。為改善我國勞動防護用品種類結構,保證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從1981年起國家開始制定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準。到目前為止已制定50多項勞動防護用品國家標準,如《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1989)、《過濾式防毒面具》(GB2890-1982)、《焊接護目鏡和面罩》(JGB3609-1983)、《安全帽》(GB2811-1989)、《安全帶》(GB6095-1985)、《安全網》(GB5725-1985)等;30多項勞動防護用品行業標準,如《防塵口罩》(LD29-1992)、《帶電作業用絕緣手套》(LD34.1-1992)、《防寒安全帽》(LD46-1993)、《森林防火服》(LD58-1994)等。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的發布實施,促進了我國勞動防護的更新換代,保證了勞動防護用品質量。
但是,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不同于一般的防護用品,在一定條件下,當采取安全措施后,還不能完全保證職工安全健康時,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起著重要的作用,是勞動保護措施中不可缺少的一項輔助性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對在有危害健康的氣體和或粉塵場所,職工應配戴防毒面具和防塵口罩;對在有生產性噪聲、強光、輻射熱和火花飛濺的作業場所,職工應配戴護耳器、防護眼鏡、面罩和帽等;對在高空作業的人,職工配載安全帶;對從事電氣操作的工人,工人應根據需要配備絕緣鞋和絕緣手套。為加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許可證試行條例》,我國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為此,1988年1月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該《細則》規定了發放生產許可證的勞動防護用品分為7類:頭防護類;呼吸器官防護類;眼、面防護類;聽覺器官防護類;防護服裝類;手、足防護類;防護、墜落類。同時,也規定了企業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條件為: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與營業執照相符合;申請生產許可證中對新制定的標準允許有規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仍可執行原本標準,過渡期滿后一律執行新標準,自新標準公布實施之日起,新設計制造的產品一律執行新標準;申請生產許可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有按規定程序批準的正確、完整、統一的產品圖紙和技術文件,并付諸實施,能指導生產。
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補充規定》中指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由勞動部歸口管理。企業經審查合格后,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向企業頒發《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具、防塵口罩以及其他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均須按規定向行政主管部門(經貿委)申請生產資格。經審查合格而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才準予進行生產;產品須經勞動防護用品檢驗站檢驗,取得《產品合格證》后方準出廠,具有《產品合格證》的勞動防護用品,方準在市場銷售。為解決一些單位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問題,國家經貿委、國家標準局、國家物資局、中國工商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業部、中國農業銀行聯合發布了《嚴禁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規定》。該《規定》要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工業企業生產的、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必須在該產品的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明生產許可證的標記、編號和批準日期。
(4) 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察
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根據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3號令)的規定,特種作業的范圍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制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并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其他作業。
為了加強全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工作,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增強企業領導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技術技能培訓而引起的傷亡事故,國家經貿委將推行全國統一培訓大綱、統一考核教材、統一證件的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獲得證書后方可上崗。行政主管部門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與發證實施國家監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與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以實際操作技能考核為主。《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國家統一印制,地、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簽發,全國通用。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國家發布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大綱,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提出了具體要求,使特種作業人員的監察工作落到實處。
(5) 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種保護的監察
黨中央和國務院歷來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特別重視。在《勞動法》中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1988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特別強調了女職工的三期保護。它規定了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在《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的勞動范圍,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種保護實行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為保證法律、法規得以貫徹實施,《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所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中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責令改正,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或未成年工罰款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① 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② 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勞動強度的勞動;
③ 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及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的;
④ 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該《辦法》中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的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應責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保護規定,女職工產假低于90天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3000以下的標準罰款。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罰款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6) 對嚴重有害作業場所的監察
20世紀80年代,原勞動人事部決定,以矽塵、石棉塵、炭黑塵3種生產性粉塵和汞、苯、氯乙烯、鉛、三硝基甲苯等15種極度、高度危害的接觸性毒物,作為近期監督治理的重點。
各級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加強了對這些行業塵毒作業場所的監督,主要方法是:進行塵毒危害的調查、測定和危害程度的分級,明確治理方向和重點;督促和幫助產業主管部門與企業制定防塵防毒規劃,落實治理措施,規定完成期限;制定治理塵毒危害的考核標準,據此進行檢查驗收,給合格者發證。為加強對粉塵危害的監察工作,1991年原勞動部頒布了粉塵危害分級監察規定》,指出了粉塵分級監察工作實行企業、事業單位自檢和專業檢測機構檢測相結合的原則,企、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標準《生產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GB5817-1986),每年進行一次生產性粉塵作業分級檢測建檔,并將結果報行政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應將Ⅲ、Ⅳ級粉塵危害列為粉塵治理重點。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將Ⅲ、Ⅳ級粉塵危害列為職業安全監察工作重點。
在《有毒作業危害分級監察規定》中,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要根據《有毒作業分極》國家標準(GB12331-1990),每年進行一次生產性有毒作業分極檢測建檔,并將分級結果報行政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主管部門應將重度和極度毒物危害列為企業治理和監察重點。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對企業、事業單位的塵毒危害程度進行分級和勞動條件評定,是確定職業衛生監察工作的依據,如果不進行塵毒分析工作,塵毒監察就失去了方向。因此,通過塵毒分級工作,可以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① 全國掌握塵毒危害狀況:掌握情況是我們開展工作的基礎,是加強勞動衛生宏觀指導,實現科學化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塵毒分級工作,能夠比較準確地掌握職業危害的嚴重程度和分布狀況,為我們在制定政策、加強宏觀控制和管理方面提供技術數據。
② 用科學的定量方法對企業的勞動條件進行考核:多年來,一些部門一直運用"合格率"這一單指標來考核企業場所的勞動衛生狀況,很難全面反映勞動條件好壞程度和工人受危害的大小,而粉塵危害程度分級用多指標來綜合評價接塵工人所受到的危害程度,因此,比較全面、可靠,具有較高的科學性。
③ 為確定職業衛生監察的重點,進行分類指導提供了科學的依據:目前,全國約有100多萬個企業,約有50%的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有的超過了幾十倍,甚至幾百倍、上千倍,而且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的企業,不同的生產工藝情況千差萬別,在這種危害嚴重、情況復雜的條件下,監察工作必須分清主次,給以分類指導,進行重點監察,就要靠塵毒分級來解決。行政監督部門在不同經濟發展時期,對企業應有不同的要求。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財力、物力都有限,勞動條件的改善不可能短期內全部解決,因此,首先要求企業消除最嚴重的危害,進而逐步改善企業的勞動條件,最終達到國家衛生標準,消除粉塵危害。
5.3.5 事故監察
事故監察是對傷亡事故、職業性中毒的報告、登記、統計、調果及處理的監察。
《勞動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認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在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經貿委)、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企業主管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經貿委)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經貿委);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經貿委)。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的市行政主管部門(經貿委)、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以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主管部門(經貿委)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對事故監察要做?quot;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有關嚴肅查處事故的指示,各省、市在地方性法規中對事故的監督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對事故調查處理的程序與有關部門的權限作出了具體規定。
為了防止不認真嚴肅處理重大責任事故,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勞動人事部發布了《關于認真查處重大責任事故的幾項規定》。這項規定要求發生重大傷亡責任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在遵照《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上報事故情況的同時,必須向當地人民檢察院報告;人民檢察院在查處事故中,既要追究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人員刑事責任,也要追究犯有玩忽職守等罪的國家工作服人員的刑事責任。對重大傷亡事故中,構成重大責任事責罪和玩忽職守罪的人員,任何機關、單位都不能以經濟處罰代替刑事處罰;不能以黨紀、政紀處分代替依法懲處。對重大責任事故,廠礦企業和其他單位,如有隱瞞不報、虛報或有意拖延報告,造成一定后果的,行政主管部門(經貿委)和人民檢察院,應建議有關單位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理、經濟制裁。情節、后果嚴重的,由人民檢察院追究其法律責任。
5.4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
5.4.1 群眾監督作用
江澤民主席說:"在改革開放的新時期,我們仍要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這是基本的政治原則,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廣大職工是企業經濟發展的主力軍,也是企業搞好安全生產的主力軍。要從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依靠工人階級的重要性,真心實意依靠工人階級,實現其主人翁地位,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群眾監督"的作用。國辦發36號文件指出:"要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監督作用,積極支持工會組織開展職工遵章守紀和預防事故的群眾性活動。"
在"企業負責"的前提下,企業能得到的最經常、最全面、最有益的監督和協助,就是企業基層工會組織的"群眾監督"。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真心實意依靠"群眾監督",是企業實現安全生產的有力保障。
工會的"群眾監督"有完整的體系,縣以上總工會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企業基層工會設立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或檢查員,車間班組設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基層工會的"群眾監督"組織系統,代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監督協助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保擴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解決勞動安全衛生方面存在的問題,改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并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分析研究;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有具體的監督協助內容,有發動群眾實行勞動保護監督協助的手段和方法,對企業進行全面、全方位、全視角的監督和協助,表達和反映職工群眾的意愿和要求。企業各級行政領導,應該真心實意依靠工會的"群眾監督",支持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會小組勞動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工作;對阻撓監督檢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批評或嚴肅處理。
5.4.2 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基本任務
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人的基本任務是:
(1) 向職工宣傳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國家的安全生產法規,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的勞動紀律的教育;
(2) 督促和協助企業行政改善各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安全裝置,教育職工正確使用與愛護各種設備的安全裝置;
(3) 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開展群眾監督檢查活動,對職工代表提出的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提案,要督促行政制訂計劃落實解決;
(4) 定期檢查行政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執行情況,監督行政正確提出和合理使用勞動保護措施經費,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是否做到"三同時"要進行監督和審查;
(5) 把勞動保護工作納入勞動競賽中去,開展有效的安全文化建設活動;
(6) 督促和協助行政進行塵毒治理,做好勞動衛生工作,防止職業病的發生,對職業病患者要督促行政積極治療和合理安置;
(7) 參與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8) 督促和協助行政做好女職工特殊保護工作;
(9) 督促和協助行政按規定供應勞動防護用品;
(10) 協助企業行政認真執行勞逸結合的政策,按勞動法辦事;
(11) 落實職工在勞動過程中保護自身安全健康的權利,有權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5.4.3 群眾安全監督的10條渠道
工會群眾安全監督的作用可通過如下10條渠道來實現:
(1) 網絡監督:通過工會群眾的隊伍,如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職工代表、職工家屬安全聯絡員等,形成網絡監督;
(2) 雙向監督:工會干部和群監員實行的主動管理與受企業行政被動管理的相互監督;
(3) 民主監督: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行政進行監督;
(4) 參政監督:參與地方政策安全法規制度,對新建、改建、擴建和續建工程項目的審查等形式進行監督;
(5) 依法監督:依靠《勞動法》、《工會法》和《礦山安全法》等法規,進行有效監督;
(6) 科學監督:運用安全科學理論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
(7) 輿論監督:應用新聞、宣傳等輿論工具,進行曝光監督;
(8) 專題監督:對較典型問題進行專題調查研究,進行分析、建議,督促有關部門解決問題;
(9) 信息監督:依靠建立情報信息系統,提供可靠數據和資料,進行動態分析,提出控制事故對策;
(10) 聯合監督:與勞動、衛生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聯合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衛生檢查,并把檢查結果與企業的得獎掛起鉤來,促進企業加強勞動保護工作。
5.5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
鍋爐和壓力容器是內部具有壓力的、具有爆炸危險的設備,一旦發生爆炸,不僅破壞設備本身,還會破壞附近的設備和建筑物,危及人身生命和財產安全,給國家經濟造成重大損失。為防止發生事故,必須從產品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7個方面進行監督檢查。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內容有:
(1) 設計審查:只有保證設計的合理性才能決定產品的安全可靠性。為了保證設計質量,設計單位要具有與其設計的設備類別、品種相適應的技術力量和設計手段,具有健全的設計管理制度和技術責任制度。
(2) 制造審查:在設計合理的前提下,其品種相適應的技術力量和設計手段,具有健全的設計管理制度和技術責任制度。
(3) 制造廠產品的審核:在保證設計合理技術先進及檢驗手段科學的前提下,從材料驗收、加工成品到設備出廠的各個環節都要嚴格檢驗制度。對產品制造要有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實行許可證制度,制造廠要具有與所制造的設備相適應的技術力量、完整的設計圖紙、嚴格的原材料驗收制度和工藝、質量檢驗機構,新產品要實行檢驗制度,產品出廠前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經貿委)的監察機構進行監督檢驗合格。
(4) 安裝審查:安裝單位要經過審批,以保證質量。安裝單位除有必要的技術力量、施工工藝程序和安裝機具外,還必須有完整的質理驗收制度。
(5) 使用登記發證:為了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使用單位在使用前必須進行登記并取得使用證。
(6) 定期檢驗:內容包括內部檢驗、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通過實驗檢驗能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
(7) 修理和改造的審查:對鍋爐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要報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損壞嚴重難以保證運行的設備要作報廢處理。
5.6 礦山安全監察
5.6.1 礦山安全監察的作用
礦山安全監察是為保障礦山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不受損失,所采取的礦山安全管理法規、安全監察制度和礦山開采、爆破、提升運輸、電氣安全、通風防塵、防水、防火等各種技術措施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礦山安全法》和《礦山安全監察條例》集中地反映了國家對礦山安全衛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安全生產方針在采礦工業中的具體化。礦山安全監察以采礦安全技術為心,監督的內容包括采礦方法、井巷部署、技術裝備、作業環境、職工安全教育、新建礦山投產驗收以及礦山事故和職業病的調查處理等。監察形式有3種:國家監察(縣由群采主管部門進行)、礦山內部監察和群眾監督。
2000年我國推行了新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較之以往的安全管理部門的職責,有4個明顯的區別;一是實行安全管理與安全監察分開,適應強化行政執法的要求;二是側重煤礦安全法規、規章、標準的擬定和管理,不包攬企業具體的安全管理工作;三是主要通過監察的途徑和手段,來保障煤礦的安全;四是堅持垂直管理、獨立監察,以利于公開執法。
5.6.2 煤礦安全監察體制
根據國務院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成立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察體制具有三大特點:
一是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代表大會關于加強執行監管部門的精神。
二是堅持把安全管理和安全監察分開,實行垂直管理。新的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的改革是在實行政企分開的基礎上進行的。目前,國有重點煤礦已全部下放地方管理,國家煤炭局已與企業完全脫鉤,國家具有對煤礦進行獨立安全監察的條件。將安全管理和安全監察分開,建立垂直管理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有利于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獨立行使執法監督權。
三是體現政府機構改革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組建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作為煤炭工業管理體制改革的組成部分,是與政府機構改革同步實施的。
改革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加強安全執法監察,其重要意義是:
第一, 改革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是扭轉我國煤礦事故多、傷亡大現狀的有力措施。
安全生產是煤礦的頭等大事。多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和支持下,煤炭行業為搞好安全生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使煤礦安全狀況有了一定好轉。但是,煤礦事故多、傷亡重、損失大的狀況并未從根本上改變。初步測算,全國煤礦每年死亡人數一直徘徊在近萬人左右。約占全國礦山企業死亡人數的99%以上,占全國工業企業死亡人數的60%。全國煤礦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每年在70起左右,平均每5天發生一起。近年來,煤礦的死亡事故損失每年約15億元左右。另外,全國煤礦塵肺病患者還有12.1萬人,醫療費用每年約12億元。可見,煤礦事故多、傷亡大的狀況不改變,不僅直接影響職工的生命安全,而且直接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
第二, 改革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是適應改革開發、發放市場經濟新形勢的必然要求。
我國雖然是世界上第一產煤大國,但是煤礦的安全管理和技術裝備水平卻相當落后,與世界主要產煤國家差距很大。特別是那些煤礦,仍采取原始的作業方式,大多數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傷亡事故頻繁。以1996年的數字比較,我國當年產煤13.74億噸,死亡10015人;而美國生產標準煤9.6億噸,死亡38人;俄羅斯產煤2.6億噸,死亡172人;波蘭產煤2億噸,死亡45人;南非產煤2.1億噸,死亡48人;印度產煤2.9億噸,死亡137人。可見,我國的百萬噸死亡率比它們高十幾倍。這種狀況直接制約著我國煤炭工業的生產力水平。跨入21世紀,推進科技產業升級,要與世界產煤國家競爭,這種局面必須改變。
第三, 改革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建立獨立、垂直管理的安全監察機構,是世界產煤國家的通用做法。
世界其他產煤國家,無論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還是計劃經濟體制,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設有獨立的、垂直管理的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實行了安全監察員獨立行使職權的監察制度,將安全監察與安全管理分開。這可以說是世界煤礦安全管理的共同的、有效的經驗。例如:美國設有聯幫礦山安全與健康局,下設11個地區性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和65個煤礦安全監察站,共有職工2800人。其中礦山安全監察1100人。礦山安全監察員由政府委托,有權命令煤礦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關閉礦井。俄羅斯設有聯邦礦山和工業安全監察局,在全國各地設有47個分支機構,擁有安全監察員6000多人。印度設有國家礦山安全監察總局,在地區派駐安全監察分局,全國有1000多名礦山安全監察官。監察官可以向礦長發出警告,直到發布關閉礦井的命令。我國對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的改革,也借鑒了這些國家的經驗。
第四, 改革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實行安全監察與安全管理分開,是強化行政執法的客觀需要。
我國原對煤礦安全,實行的是"國家監察,行業管理,企業負責,群眾監督"的體制。這種體制,過去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發揮了應有作用,但也存在許多弊端。這主要是安全監察與安全管理不分,執法監察的力度不夠,權威性不大。從行業管理看,過去政企不分,原煤炭部既要行使行業管理職能,還要直接管理國有重點煤礦,監察和管理不分。雖然,從行業內部自上而下有一套安全監察機構,但不是逐級派駐,也未實行垂直領導。礦務局的監察工作是在本單位行政一把手領導下進行,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這種缺乏權威、沒有相互制約的體制是難以發揮好安全監察作用的。
5.6.3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性質和職能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是行使行政執法機構,履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責;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強化行政執法監管,從上至下實行垂直管理、分級負責的體制。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是委管局,承擔現由國家經貿委負責的煤礦安全監察職能。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具有11項職責,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具有6項職責;地區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也有相應職責。這些職責,概括講,就是研究擬定工業安全標準,提出保障煤礦安全的規劃和目標;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煤礦重、特大事故,發布全國煤礦安全生產信息;組織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的安全監察管理工作的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組織、指導煤炭企業資格認證工作;監督檢查煤礦職業危害的防治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救護隊及應急救援工作等。
5.6.4 礦山安全監察的一般內容
(1) 礦山開采的一般監察
根據《礦山安全法》和相關法規對礦山開采的一般規定是:準備進行采礦的單位,應該首先對地質、水文和礦體情況比較了解,選擇礦山工業場地和居民區的設置,應避免山崩,泥石流、洪水淹沒和塵毒等災害;然后,向主管部門申請,如采礦服務站。服務站根據申請者的資金、設備和技術等條件進行審批,由縣人民政府發給《采礦許可證》。并在《采礦許可證》上注明允許開采的規模、范圍和時間。領到《采礦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到縣公安局辦理《爆礦作業許可證》后,方準采礦。對中、小型礦山盡量做到所需資料齊全,在開采前應有礦山開拓、采礦、排水等設計資料;邊探邊采的小礦體,應有簡易的開采方案和必要的安全措施,生產礦井至少應有兩個行人安全出口;采用軌道運輸時,人行道的有效寬度不得小于0.8米;并應設臺階和扶手,人行道的垂直高度不小于1.8米;人力運輸的巷道不小于0.7米,機車運輸的巷道不小于0.8米。采礦辦法,必須根據礦體的賦存條件、圍巖穩定情況、設備能力等慎重選擇。采礦方法可分為,全面采礦法、模撐支柱采礦法、分段采礦法、淺孔留礦法、充填回采法等,但無論采用哪一種方法,都應遵守有關的《礦山安全規程》所規定的條款。
(2) 爆破作業監察
爆破作業是礦山作業危險性最大的作業。對其進行嚴格安全監察是重要的內容。為此,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部標頒標準的爆破器材,不準使用擅自制造的炸藥。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爆破員作業證》,才準進行爆破作業。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禁止穿化纖衣服。
(3) 提升與運輸的安全監察
豎井升降人員必須用罐籠。禁止同時提升人員、物料或爆破器材;鑿井期間可以采用吊桶,但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米,上方要裝保護傘;提升系統應設置限速保護裝置、主傳動電機的短路與斷路保護裝置、過卷保護裝置、過電流及無電壓保護裝置;運輸設備應安全可靠,經常檢查并及時處理隱患。
(4) 井下電氣設備監察
井下電氣設備必然是防爆型,禁止接零,所有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配件、金屬構筑物等都要接地,每個主接地板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2歐姆。用架空線往井廠變配電室送電時,在井口線路終端及井下變配電室一次母線側,都要裝設避雷裝置。
此外,礦進必須建立完善的通風系統,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礦區及附近的積水或雨水有侵入地下的可能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滲漏到井下。礦山每年應編制防火計劃,防火計劃應根據采掘計劃、通風系統和安全出口的變動及時修改。
5.7 事故法律處罰案例
事故刑事法例之一:克拉瑪依火災事故
1994年12月8日,克拉瑪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總工會文化藝術中心所屬友誼館發生了燒死323人的特大事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法院于1995年10月11日二審審結,給予14名責任者以法律制裁:
友誼館主任兼指導員蔡某,火災期間出差在外,但對事故有直接責任,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友誼館副主任阿某,對館內的不安全隱患未進行有效整改,嚴重違反消防和安全管理規定,起火后未組織服務人員打開所有安全門、疏散場內人員,是發生此次火災和造成嚴重后果的主要直接責任者。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其余12人除1人免于刑事處分外,包括克拉瑪依市副市長、新疆石油管理局副局長、新疆石油管理局總工會副主席、文化藝術中心主任、市教委和石油管理局培訓中心有關領導干部和友誼館3名服務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6年。
事故刑事法例之二:平頂山煤礦十礦事故
1996年5月21日,平頂山煤礦集團有限公司十礦發生瓦斯爆炸事礦,造成84人死亡6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84萬余元,經煤炭部黨組研究決定對18名有關責任者給予處分。
平頂山煤礦集團有限公司十礦礦長兼黨委書記張某,"是該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在通風能力不足的情況下,冒險組織生產,是十礦違章下調瓦斯監測探頭數值、隱瞞瓦斯實際情況、在瓦斯長期超限情況下作業的主要責任人,對這次事故負直接領導責任。給予撤銷礦長、礦黨委書記職務處分,并建議司法機關立案審查。"
該礦"安全副總工程師,在瓦斯長期超限情況下作業,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銷毀瓦斯記錄,阻礙對事故的調查。給于撤銷礦副總工程師職務處分,并建議司法機關立案審查?quot;
煤礦集團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梁某,"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職務。"
煤礦集團公司黨委書記兼副董事長趙某,"對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煤礦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聶某,"負責公司的'一能三防'技術管理工作,對事故負有重要的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公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職務。"
其余有關責任者13人,分別給予不同行政處分。
5.8 事故仲裁案例
事故仲裁案例之一
(1)案由
周某系某縣建筑工程公司輔助工,1995年3月5日上午周某在某工廠改擴建工程施工地工地清理現場時,未聽安全監護人勸告,擅自進入紅白帶禁區內清理夾頭。此時,該隊另一普工曹某正在15米高的平臺上尋找工具,不慎碰動一塊小銅模板15米高平臺的預留孔中滑下,正好擊中周某戴有安全帽的頭部,經搶救無效,周某于3月12日死亡。
(2) 分析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6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某縣工程隊職工周某既未對工地管理混亂、安全防護措施缺乏提出批評,又違章進入紅白帶警戒區作業,違反了《勞動法》關于勞動者在職業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職工在享受勞動保護權利的同時還須承擔如下義務:"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各種防護用品;勞動過程中,應聽從生產指揮,不得隨意行動;發現不安全因素或危及健康安全的險情時,應向管理人員報告。
(3) 處理結果
① 事故主要責任者周某因已死亡,不作處理;
② 勞動監察部門建議某建筑工程總公司及某縣建筑工程公司認真吸取教訓,進一步加強甲、乙雙方在項目承包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根據當地勞動保護監察暫行條例有關條款規定,分別處以2000元及6000元罰款。
(4) 經驗教育
① 必須加強對職工進行安全紀律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提高職工遵守紀的自覺性,在施工中做到"三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杜絕冒險作業,違章操作;
② 加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建立班組安全管理制度,危險作業區域必須指定專人嚴格管理,對違章行為嚴肅處理;
③ 強化對外包工程隊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督促檢查,并指派專人對口負責,落實安全責任制。
事故仲裁案例之二
(1) 案由
1995年8月10日上午,某高層工地項目施工員廖某違章指揮無證人員張某啟動大型吊籃上5層墻面擦馬賽克,因提升器鋼絲繩突然卡住,經張某用扳手打開安全鎖后吊籃下降到地面。到了下午,廖某又違章指揮劉某、崔某等4人乘坐無證人員開動的該吊籃去18層運鋼管。由于該吊籃在上午曾因不能下降時鋼絲繩已受壓變形,因此,當該吊籃再升到原受壓變形處,已受壓變形的鋼絲繩在經過提升器內二只齒輪交叉旋轉后,突然斷裂,吊籃內北面兩人隨即墜落地面,劉某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崔某胸椎等多處骨折。
(2) 分析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事故責任人廖某,一天中連續兩次違章指揮無證人員啟動大型高處作業吊籃,尤其是在上午吊籃提升器鋼絲繩受壓變形后,又未及時組織認真檢查、維修,致使下午再次違章開機時發生了這起重大傷亡事故。廖某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3) 處理結果
① 項目施工員廖某因對這起事故負直接責任,由司法部門處理;
② 職業安全監察部門建議該公司認真吸取教訓,舉一反三,并根據當地勞動保護監督察暫行條例規定對該公司罰款15000元。
(4) 經驗教訓
這起事故反映的問題除了主要由責任人員違章指揮外,上吊籃作業人員未按高處作業吊籃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每天兩次對吊籃易污部分清除污物,致使吊籃正常升降受阻,而且劉某、崔某等違反操作規程穿著拖鞋、未系安全帶、未戴安全帽上吊籃作業。
事故仲裁案例之三
(1) 案由
1995年1月12日,某竹建工程隊按某建筑裝飾工程公司電話通知,要求拆除某工地腳手架。13日上午該工程隊派5名工人前往工地,其中僅1人戴安全帽,其余均未系安全帶、未戴安全帽,亦未進行安全教育,僅組長在上班前口頭提醒一下就開始作業。近10鐘時,何某因站立不穩,由高處墜落,頭部著地,當地面色慘白,昏迷不醒,即被送往醫院搶救,但因內臟大量出血,于14日凌晨死亡。
經查,事故主要原因是:
① 該竹建工程隊輕視安全工作,作為專業從事高空作業的工程隊自建隊以來從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制度,沒有對職工進行過安全教育,沒有專職安全員,沒有配置和發放安全和勞保用品,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極為嚴重。
② 某建筑裝飾工程公司,忽視對下屬工程的監督檢查,在與某竹建工程隊簽訂人包合同時沒有審查承包單位管理情問和安全措施。
(2) 分析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2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某竹建工程隊既沒有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又未對職工提供必須的勞保用品,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必須嚴肅處理。
(3) 處理結果
勞動保護監察部門于事故當天既向某竹建工程隊發出《勞動保護監察建議書》,鑒于該單位管理混亂,防護設施嚴重缺乏,施工現場隱患嚴重,以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建議停止施工,立即整改。根據事故性質及整改情況,監察部門于4月上旬按照當地勞動保護監察暫行條例對某建筑裝飾工程公司及某竹建工程隊分別處以罰款3000元和5000元。
(4) 經驗教訓
①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做到4個"親自"(批閱、傳達、組織、學習);企業結合單位生產、作業特點,制定完整、嚴密、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他職業安全衛生制度,并經常督促、檢查制度貫徹情況。
② 對全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選派專人到勞動局以加安全員培訓,取得上崗證并建立安全員網絡,責任到位。實行三級安全教育制度,對特殊工種必須經考核站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③ 購置安全宣傳標牌和勞保用品,并指定專人保管集體要用的勞防器具和用品,對個人的勞保用品定期發放,要求正確合理使用。
④ 領導親自組織定期只召開安全生產專項會議,每一工地開工前舉行安全會議,落實安全措施,做好記錄。每天上班前安全員、班組長檢查安全防護措施,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事故仲裁案例之四
(1) 案由
某機械廠空壓機房安裝兩臺較大功率的空壓機晝夜運轉,廠房低矮狹窄,廠房內晝夜聲轟鳴,震耳欲聾。但廠方長期強調經濟效益差、缺乏資金,一直不安裝消音裝置,也不建造隔音休息室。蘇某等3名工人就長期在這種強烈噪聲環境中工作。經仲裁委員會約請技術部門鑒定。廠房內的噪聲已大大超過人們所能承受的最高限度。蘇某等3名工人到空壓機房工作前均身強力裝,但連續工作兩年多以后,均出現不同程度的心跳過速。其中蘇某已發展心律不齊,經醫院診斷已有明顯的心臟病癥狀,蘇某本人及其父母均無心臟病史。該廠規定,職工門診治療實行醫藥費包干,每人每月10元,超過不補。故蘇某要求近職業病報銷醫藥費100%。經仲裁委員會約請市職業病防治所、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共同鑒定后認為,蘇某的疾病確因工作環境惡劣所致,應當為職業病。
(2) 分析意見
《勞動法》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國務院1956年頒布的《工人安全衛生規程》第七章第56條規定:"發生強噪聲的生產,應該盡可能在設有消音設備的單獨工作房中進行。"某機械廠的做法違反了國家上述規定,對因此給職工健康所造成的危害應負完全責任。
(3) 處理結果
此案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到如下協議:
① 該廠執行(經仲裁委中會提議)市職業安全監察部門下達的限期整改指令,空壓機房停產1個月,在廠內安裝好消音裝置和建造隔音休息室后再恢復生產;
② 蘇某因心臟病門診醫藥費應報銷100%。
(4) 經驗、教訓
《勞動法》第52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可見,加強勞動保護,健全職業安全衛生制度,切實保障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我國長期堅持的一項強制性措施。但時至今日,仍有少數企業以經濟效益為由,忽視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這是值得引起各級領導高度重視的。
事故仲裁案例之五
(1) 案由
江某,1978年3月18日出生,1994年10月18日被某縣紅旗煤礦招收為集體合同制工人,未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未成年工手續。從1994年11月18日起,擔任坑道鑿巖機手。1995年3月19日,江某所煤礦坑道因支撐枕木斷裂造成塌方,江某差點當場被埋在坑道里。江因害怕事故而在第二天由其親屬陪同到礦長辦公室,要求礦長趙某出面,調整江某的工作,最好到些不太危險崗位工作,因為孩子才17歲,年紀太小。被趙某當場拒絕。
(2) 分析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4條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58條第二款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勞動者。國家原勞動部《未成年的特殊保護規定》第2條第2款規定,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于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使用鑿巖機、搗固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本案中的江某年僅17歲,系未成年工。而被安排到礦山井下作業,操作鑿巖機作業,嚴重違反上述有關規定,應當予以制止。
(3) 處理結果
① 立即將江某從礦山井下調至地面擔任機修工;
② 盡快到本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未成年工手續;
③ 在江某到崗位上班前,由礦上負責進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檢查。
(4) 經驗教訓
未成年工因年齡低尚處生產發育階段,國家對其實行特殊保護措施制度,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5.9 復習要點
(1) 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基本方工是什么?
(2) 安全生產監督(察)機構的權力是什么?
(3) 國家安全生產監察的職權范圍是什么?
(4) 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為什么需要工會進行"群眾監督"?
(5) 勞動保護群眾監督的作用是什么"
(6) 為什么管生產的必須管安全?
(7) 安全生產的一般監察包括什么內容?
(8) 安全生產的專門監察包括什么內容?
(9)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原則是什么?
(10) 安全生產國家監察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1) 群眾安全監督有什么渠道?
(12) 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