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6日上午10點30分左右,湘東區湘東裕升聯營采石場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景洪,男,石工,現年51歲,荷堯鎮福溪村周家彎組人。事故發生后,區安監局及時派人進行了調查,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事故經過
湘東區湘東裕升聯營采石場為露天開采礦山,采場斷面高約60余米。由于接連下了兩天雨,直到9月15日下午天氣才轉陰(9月15日上午下小雨),礦長肖增盛、生產礦長鄧光友決定斷面排完險后,在地面打底板,9月15日下午便開始生產。
2006年9月16日(陰天)上午8點左右,生產礦長鄧光友在礦辦公室召開進班會,并進行當天上午作業分工安排。根據分工:鄧光友負責礦山安全監管;馮萬明、劉春生、彭秋明3名石工在采場外側打底板(準備中午放炮);周景洪、周敬芳2名石工在采場內側打解眼(靠高山一側有兩塊較大的石頭,鏟車無法搬動,需要放解炮);同時,鏟車在采場內側裝車。約10分鐘左右,進班會完畢,職工們按各自分工開始生產作業。上午10點30分左右,在采場內側打解眼的石工周景洪突然聽到斷面上部有響動,忙仰頭向上察看,只見一塊重約0.5kg的石頭從斷面頂部(頂部未排表土,有泥石)掉下,滾落到斷面中部(離地約30余米高)分成3?4小塊向地面飛落下來。在周景洪抬頭仰視的時候,他頭上戴的安全帽隨即朝后掉落到地,也就在這一瞬間,一塊重約0.1kg的石頭剛好擊中他的頭部,周景洪當即倒地。其他工友見狀,急忙進行搶救,并撥打“120”急救電話。約上午10點45分左右,區中醫院急救車趕到事故現場,經醫師檢查,發現周景洪已當場死亡。
二、事故原因
1、湘東區湘東裕升聯營采石場嚴重違反《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1996)和《開采設計方案》要求,采場斷面高約60余米,未形成臺階;斷面上部未清表土,頭兩天又下了雨,泥石比較松動,石工在高山未排險的情況下作業,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生產礦長兼安全員鄧光友,勞動組織不合理,安排未經專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人員上崗作業(石工:周景洪、馮萬明、彭秋明;鏟車司機:向時軍等均無上崗證);在沒有清除斷面浮石,徹底排除險情的情況下指揮生產,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3、湘東區湘東裕升聯營采石場未舉辦過一次安全技術培訓班,進班會流于形式,無任務記錄。企業內部管理混亂,制度執行不嚴,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質
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
1、生產礦長兼安全員鄧光友是采石場安全生產的主要管理者和指揮者,沒有嚴格按照《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規程》和《開采設計方案》要求管理礦山,一是采場未及時排表土、按階梯式開采;二是在沒有排險、徹底清除浮石的情況下組織生產;三是安排未經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石工等工作。均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應負事故的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
2、湘東區湘東裕升采石場全面管理負責者肖增盛和企業法人段建軍,對礦山的各項制度執行情況沒有進行嚴格的檢查與監督,對職工安全教育缺乏強有力的措施,造成企業內部管理混亂,干職工安全意識淡薄,導致事故的發生,應負事故的領導責任。
五、處理建議
1、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鄧光友,責成向湘東鎮政府寫出書面檢查,通報全鎮,上報區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并對其本人處以罰款2000元。同時建議湘東區湘東裕升聯營采石場撤銷其生產礦長和安全員職務。
2、對事故的領導責任者肖增盛、段建軍各處以罰款1000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等有關規定,對湘東區湘東裕升聯營采石場處以罰款2萬元。
六、整改措施
1、對湘東區湘東裕升聯營采石場進行停產整頓,待事故結案,并經區、鎮兩級檢查驗收后方可恢復生產。
2、湘東區湘東裕升聯營采石場內部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全面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
3、企業對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要加強檢查與監督,嚴格執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4、責成湘東鎮安全辦對全鎮非煤礦山進行一次徹底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并將檢查整頓結果上報區安委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