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張文杰,1964年生,1984年畢業于河北礦業學院采礦工程系,2001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畢業,高級工程師。現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司法規處處長。先后組織和參與《煤礦安全條例》(未頒布實施)、《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起草工作。為《安全生產法》、《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起草工作小組成員。
《安全生產法》第五章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作了規定,主要包括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應急救援體系的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應急救援人員和裝備、事故搶救、事故報告、事故調查處理、事故責任追究等內容。正確理解本章的有關規定,對強化事故的應急救援,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吸取事故教訓具有重要意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生產安全事故按事故發生的原因可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可分為:人身傷亡事故和非人身傷亡事故。
一、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1.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必要性
如何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頻繁發生,減少事故中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建立就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一是通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能總結以往本行政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明確本行政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和工作重點,提出預防事故的思路和辦法,是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需要,二是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應急救援體系能保證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及時出動,并有針對性地采取救援措施,對防止事故的進一步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意義重大三是專業化的應急救援組織是保證事故及時得到專業救援的前提條件,會有效避免事故施救過程中的盲目性,減少事故救援過程中的傷亡和損失,降低事故的救援成本。
2.應急救援預案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此規定是針對當前我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現狀作出的,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現實意義,這里的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時的主要職責是做好組織工作,即組織有關部門具體制定。而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和實施,此項要求在《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中作出了規定。
這里的“有關部門”主要包括: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公安消防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計劃、財務主管部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于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定。
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包括:
(1)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機構;
(2)應急救援預案的日常協調和指揮機構;
(3)相關部門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和分工;
(4)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5)應急救援組織狀況和人員、裝備情況;
(6)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
(7)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緊急處置措施、人員疏散措施、工程搶險措施、現場醫療急救措施;
(8)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社會支持和援助;
(9)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的經費保障;
(10)應急救援預案的其他內容。
3.應急救援體系和應急救援組織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是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順利實施的組織保障,主要包括應急救援指揮系統、應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統、應急救援信息系統、應急救援技術支持系統、應急救援組織及經費保障。
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建立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這在《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八條中作了明確規定。建立省、市、縣三級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時,要統籌兼顧、合理規劃、明確分工、相互協調,做到應急救援能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組織、應急救援人員、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等作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層意思:
(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2)當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時,如個體礦山等既可以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也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此處的兼職可以是內部人員兼職作應急救援人員,也可以是其他專業應急救援組織的兼職人員。
(3)所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不管其生產經營規模大小,均應當配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4)專職或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進行專門的應急救援培訓,具備相關的應急救援知識,適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熟練掌握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使用并持證上崗。
(5)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配備的所有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要進行經常性維修和保養,按要求及時廢棄和更新,保證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正常運轉。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
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要堅持及時、得當、有效的原則。因生產安全事故屬突發事件,《安全生產法》要求在事故發生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的搶救工作,為事故搶救提供一切便利條件,同時明確了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在事故搶救中的職責。
1.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在事故搶救中的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一是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和事故的具體情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二是千方百計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三是嚴格執行有關救護規程和規定,嚴禁救護過程中的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避免救護中的傷亡和財產損失;四是注意保護事故現場,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2.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要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搶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也必須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搶救。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應當成立搶救指揮部,由指揮部統一指揮。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依照上述規定進行。
三、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
1.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的事故報告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边@里的“事故現場”是指事故具體發生地點及事故能夠影響和波及的區域!坝嘘P人員”包括事故的負傷者、事故具體發生地點有關人員和事故波及區域的有關人員!傲⒓磮蟾妗笔侵甘鹿拾l生后即刻報告,報告可以是直接報告也可以是逐級報告!氨締挝回撠熑恕币话闶侵副締挝恢饕撠熑耍厥馇闆r下也可以是本單位的其他負責人。
2.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如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這里講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其中,煤礦事故指的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發生重大、特大傷亡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應報告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類別;
(2)事故的傷亡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直接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后組織搶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災區的控制情況;
(5)事故的報告單位。
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報告。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死亡、重大傷亡事故、特大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并按系統逐級上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一般死亡事故在事故發生后的24小時內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煤礦事故報至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重大傷亡事故在事故發生后的24小時內報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煤礦事故報至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特大傷亡事故在事故發生后的24小時內報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煤礦事故報至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接到特大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作出報告。
四、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是一個極其嚴肅的問題,必須認真對待,真正查明事故原因,才能明確責任、吸取教訓,進而避免事故的重復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應堅持“及時準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事故調查工作通過事故調查組完成。事故的具體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也就是“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訓,避免同類事故重復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1.事故調查組的職責和權利
國務院第34號令、第75號令對事故調查組成員的條件作了規定一是必須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二是參加事故調查的成員與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同時,也明確了事故調查組的職責:一是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二是查明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包括事故單位的責任以及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三是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四是總結事故教訓并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議;五是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獨立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在事故調查過程中一是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二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事故調查工作的客觀、公正。
2.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國務院第34號令、第75號令對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作了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296號令)對煤礦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了具體要求,主要有:
輕傷、重傷事故發生后,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組織本單位有關人員和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死亡事故由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發生一般傷亡事故由當地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會同有關部門和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傷亡事故由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和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特大傷亡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發生特大傷亡事故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委托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認為應當由國務院調查的特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以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果仍有不同意見,應當報上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結案
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調查的實際情況寫出事故報告后,應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送組織調查的部門,由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批復結案。其中防范措施建議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部門具體落實,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將具體落實情況向事故批復結案機關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一般應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和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做好:
1.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工作并定期公布;
2.定期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3.公布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
——摘自2002年10月《勞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