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刑事責任概述
什么叫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國家刑事法律的規定的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任何公民法人實施了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都要承擔由于他的行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犯罪與刑事責任是緊密聯系的,認定犯罪的目的,就是為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凡是犯罪行為都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不是犯罪行為就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一、關于犯罪
1、犯罪的概念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從刑法規定的犯罪定義可以看出,犯罪行為具有以下的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的特征。所謂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即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如果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雖有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是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犯罪是對社會有危害的行為,但并非任何對社會有危害的行為都是犯罪,只有那些違反了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是犯罪行為。
(3)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可罰性。只有對社會造成了危害,又違反了刑法規定,且是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才是犯罪。如果某人的行為雖然損害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而且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具有了犯罪的前兩個特征,但是刑事法律規定屬于不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則不認為是犯罪。
由此可見,任何一種犯罪行為必須同時具備危害性、違法性和可罰性。這三個基本特征緊密相聯,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基本特征都不是犯罪行為。
2、犯罪的構成
所謂犯罪構成,就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構成各種犯罪所必需的一切要件的總和,或者說是構成犯罪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的總和,也就是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用來衡量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就叫犯罪構成。如果某人的行為符合犯罪構成的全部條件,就可以說,這個人的行為是犯罪行為,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犯罪構成包括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四個要件,犯罪構成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只有具備了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1)犯罪的主體。是指實施違法行為并且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只有達到一定年齡,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為犯罪的主體。達到一定年齡,就是法律規定的應當對自己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刑法規定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人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但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也應承擔刑事責任。精神正常的人,是指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犯罪主體根據身份的不同,還可以分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一般主體,是指具備構成任何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的人。特殊主體,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行為人除了具備一般主體的條件外,構成該類犯罪還必須具備一些特定的身份和職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就是特殊的犯罪主體。
(2)犯罪的主觀方面。又叫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其危害社會的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但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則不構成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心理態度。如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犯罪行為,就是一種故意犯罪行為。故意犯罪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
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過失犯罪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另一種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3)犯罪客體。是指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受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客體,即在不同程度上侵害我國一定的社會關系。沒有犯罪客體,就意味著行為沒有侵害刑法所保護的任何社會關系,也就是說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因而也就不構成犯罪。
(4)犯罪的客觀方面,也稱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和由這種行為引起的結果,以及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犯罪,也就不承擔刑事責任。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為對社會產生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犯罪行為,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除此以外,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也是犯罪客觀方面的重要因素和內容。犯罪的客觀方面與犯罪的客體是緊密聯系的,它說明犯罪客體是在什么條件下,通過什么樣的行為受到侵害的。所以,犯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二、關于刑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主刑也叫基本刑罰,是對犯罪行為人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它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
(1)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管制是最輕的主刑,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行為。管制不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根據刑法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三年。
(2)拘役,對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自由,并就近強制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根據刑法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3)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刑法中適用范圍最廣泛的一種刑罰。根據刑法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4)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它適用于那些罪行嚴重,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但又不必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對于犯罪時不滿十八歲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又叫從刑,是補充主刑而適用的刑罰方法。根據刑法的規定,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附加刑主要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1)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的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這種刑罰,主要是適用于那些以營利為目的的犯罪。
罰金不同于行政罰款,罰金是刑罰處罰,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適用于犯罪分子;罰款是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依決定,適用于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犯罪分子。罰金也不同于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的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是由于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給予被害人的賠償。它是一種民事制裁方法,不是刑罰方法,賠償的金錢直接交給被害人,而不象罰金那樣歸入國庫。
(2)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憲法規定的公民所享有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比較嚴厲的附加刑。
(3)沒收財產,是指司法機關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收歸國家所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這種刑罰,只適用那些以其財產作為犯罪的資本,或者貪圖非法利益而不惜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對這些犯罪分子沒收財產,一方面可以剝奪他們借以犯罪的物質力量,同時也是針對他們貪利的思想給以必要的懲罰和教育。
沒收財產與罰金不同,罰金適用于情節較輕的犯罪,沒收財產則適用情節較重的犯罪,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沒收財產則是剝奪犯罪分子個人現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財產與沒收違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不同。沒收財產與沒收違法所得也不同。
3、關于數罪并罰
數罪并罰,是指一人犯數罪,人民法院對其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原則執行的刑罰。所謂數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數罪并罰不是對數罪所判刑罰的代數相加。對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則。即在數刑的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第二節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的犯罪及刑事處罰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犯罪及刑事處罰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講的構成犯罪,主要是指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犯罪。構成該罪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即不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使得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二是經單位職工或有關部門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如本條規定的已經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三是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如果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具備保證安全生產的條件而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該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犯罪及刑事處罰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如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這一法定職責,對本單位勞動安全設施存在的問題,經職工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后未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解決,及時消除這方面的事故隱患,結果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就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犯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違反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的犯罪及刑事處罰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1、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2、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3、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4、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5、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6、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7、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8、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9、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講的構成犯罪,主要是指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犯罪。構成本條的犯罪,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比如,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等;二是經有關部門或者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如經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仍不采取消除事故隱患的改正措施的行為;三是造成嚴重后果。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犯罪及刑事處罰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講的構成犯罪,主要是指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的犯罪。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首先,行為人在主觀上是過失,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話,則構成爆炸罪等犯罪;第二,客觀上實施了違反關于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就是一種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三,必須由于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這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這里所說的“嚴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后果。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及進行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犯罪及刑事處罰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2、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3、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講的構成犯罪,主要是指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的犯罪。構成本條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此外,行為人在主觀上應當是過失,在客觀上實施了違反關于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及員工宿舍不符合有關安全要求的犯罪及刑事處罰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講的構成犯罪,主要是指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的犯罪和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關于消防責任事故的犯罪。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危險物品肇事犯罪,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主觀上是過失,如果是故意,則構成其他的犯罪;二是在客觀上實施了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三是造成了嚴重后果。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消防責任事故犯罪,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對于嚴重后果的發生是過失;二是客觀上違反了消防管理規定,經有關部門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三是必須造成嚴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章操作的犯罪及刑事處罰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講的構成犯罪,主要是指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從業人員在客觀上實施了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二是造成重大事故。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以及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所構成的犯罪及刑事處罰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講的構成犯罪,對國有企業的負責人來說,主要是指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的關于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的犯罪。構成本條的犯罪,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實施了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在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就是一種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二是在客觀上造成了國有公司、企業的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節 其他涉及違反安全生產法的犯罪及刑事處罰
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審批和監督管理職責的犯罪及刑事處罰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予以處理的;(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這里講的構成犯罪,主要是指構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犯罪和濫用職權犯罪。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是造成嚴重后果。“造成嚴重后果”,是指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濫用職權,是指行使了不該自己行使的職權,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擅自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在行使職權時,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或者隨心所欲地做出處理決定等等。本條規定的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行為,就是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為。如果因此而造成嚴重后果,則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本條規定的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行為,就是玩忽職守的行為,即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如果因此而造成嚴重后果,則構成玩忽職守的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特別巨大;造成人員死亡或者多人重傷的特別嚴重后果的;造成特別嚴重政治影響的等情形。
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犯罪及刑事處罰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作為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如實地出具安全評價報告,作出認證、檢測、檢驗的結論、證明。這里所講的出具虛假證明,是指出具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安全評價報告、認證結論或者有關檢測、檢驗數據。作為承擔技術服務的機構,如果出具有關安全生產的虛假的證明文件,會對安全生產構成很大威脅,甚至會因此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因此,對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講的構成犯罪,對有關的中介機構來說,主要是指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犯罪。構成該罪須具備以下的條件:一是主體是特定的,必須是有關的中介機構;二是客觀上實施了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三是情節嚴重的。這里講的“情節嚴重”是指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手段比較惡劣;虛假的內容特別重要以及因此而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等等。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由于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犯第二百二十九條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二百二十九的規定處罰。
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所構成的犯罪及刑事處罰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講的構成犯罪,主要是指構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本條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一是客觀上實施了濫用職權、玩所職守的行為。例如,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就是一種不履行職責的行為。二是客觀上必須有由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劃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