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的事實具有第一手知識的合格人員提供證據。
③一個關于他為了保護雇員免受標準所述及的那種危害已采用和將要采用的步驟(注明具體日期的說明)。
④一個關于他計劃什么時候可以符合標準,為此已采取什么步驟,預備采取什么步驟(注有明確日期的說明)。
⑤一個證明,證明他為了通知雇員已把申請的副本給了雇員的合法代表;把有關申請的摘要張貼公布;告訴到那個或那幾個地方可以去查看副本,那里正式公布有給雇員的通知,和已采取其他適當辦法的證明。證明里應包含有是怎樣通知雇員的說明,給雇員的通知應同時告知他們有權要求部長舉行聽證會。
(三)部長決定后,有權批準對任何標準或某一部分變動,或由衛生、教育、福利部長證明為了準許一名雇主能參與一個經部長或衛生、教育、福利部長批準的試驗,目的是論證或證實一項新的能保障工人安全或健康,經改進了的技術時,也可同意批準變動。
(7)根據本條公布經修改的任何標準應規定使用標志其他適當的警告形式,這是使雇員保證能明了他們所接觸的各種危害,相應的癥狀,緊急措施,和安全使用或暴露的正常條件和預防,如合適時,這些標準還應規定適當的保護設備與這些危害有關的控制或技術程序和為了保護雇員有必要在某些地點,不同間歇時間和在這種情形下對雇員的暴露情況進行有害的影響,雇主或由雇主承擔費用調查向暴露在這種危害下的雇員提供的醫療檢查形式和次數和或其他測試辦法是否合宜。假如這種醫療檢查是研究性質的,是由衛生、教育、福利部長決定的,則費用也許就由衛生、教育和福利部長負擔。這種檢查或試驗的結果只能報告給部長或衛生、教育、福利部長,或應雇員的請求而送交他的醫生。部長可在商得衛生、教育和福利部長同意后,可按根據美國法典標題5第553節頒布的法則,對上述有關使用標志或其他警告形式,監控、測量和醫療檢查,已為經驗、情報、或醫療、技術的發展所驗證了的,繼有關標準的頒布作出相應的修改。
(8)如遇部長頒布的法則實質上不同于現有的“國家一致標準”,部長應在頒布同時,在聯邦注冊薄上公布一項聲明,說明采用這一法則對實現本法令的目的將比“國家一致標準”更實效的理由。
第三條 (1)如部長鑒于(一)雇員由于暴露在確定為有毒物質或有害物理因素或新的危害下而處于嚴重危險;(二)發布緊急標準是保護雇員對付這種危險所必要的,他可以不顧美國法典標題5第5章的要求。在聯邦注冊薄上頒布一項臨時緊急標準,自頒布日起立即生效。
(2)這種標準將一直有效,直到為根據本條第(3)款所規定的程序而頒布的標準所取代時為止。
(3)當這樣的標準在聯邦注冊簿上公布時,部長應即開始根據本法第6節第二條的程序行動,所公布的標準作為法則草案。部長應在按本條第(2)款規定公布臨時緊急標準后6個月內根據本款頒布一項標準。
第四條 任何一個受到影響的雇主都可以向部長申請一個裁定或命令。準許他對根據本節頒布的標準有所變動,應使受到影響的雇員得知每一個這樣的申請,并有機會參加聽證會。部長經過視察和聽證會,如果優勢的證據證明雇主所用或計劃要用的環境、步驟、手段、方法、操作或手續將為雇員提供的工作和工作場所,與雇主遵照和符合標準要求時同樣安全與衛生,可以決定出這樣的裁定或命令。他所發布的裁定或命令里應規定雇主所應保持的環境條件,以及他必須采取和利用的步驟、手段、方法、操作和手續等以及與問題所涉原定標準的差異限度。這種裁定和命令在發布6個月后,在一個雇主,雇員的申請或部長自己的意向下,可以根據本條,按規定的方式隨時修改或廢除。
第五條 每當部長頒布任何標準,作出一個裁定、命令、或決定、批準任何豁免或延長、或調解、減輕、或根據本法令予以懲罰等時,應附一項聲明說明所以采取這一行動的理由,在聯邦注冊簿上公布。
第六條 根據本節頒布的某一標準使任何人受到不利影響時,他可以在這一標準頒布后第60天以前的任何時候向他住家或主要買賣所在的美國上訴法院提出請求,如對這項標準的合法性,要求對此標準作司法復查,法院書記官應立即把請求書的副本轉送給部長。這種請求不能使標準延期執行,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如果部長的決定總的說來是有重要證據支持的,則他的決定是結論性的。
第七條 部長在決定建立本節標準的順序時,應優先對特種工業、商業、手工業、各種職業、貿易、勞動場所和勞動環境對強制性安全和衛生標準需要的緊迫性給予應有的注重。部長對衛生、教育、福利部長有關建立強制性標準的優先問題的建議也應給以應有的重視。
咨詢委員會
第七節 第一條 (1)由部長任命成立一個國家職業安全衛生咨詢委員會,包括12名委員。其中4個不管美國法典標題5中關于競爭性服務任命的條例規定;由衛生、教育、福利部長指派,該委員會由行政管理、勞工、職業安全和職業衛生專業及公眾等方面的代表組成,部長指定公眾代表中的一名擔任主席,委員應視他們在職業安全衛生領域里的經驗和能力的基礎上選任。
(2)委員們就有關法令的管理事宜與部長和衛生、教育、福利部長商討,作顧問,并提出建議,委員會每年至少要開會兩次,所有委員會的會議都應向公眾公開,要作出并保存記錄,供公眾查閱。
(3)該委員會的委員們依照美國法典標題5第3109節的規定給予報酬。
(4)部長根據該委員會辦理須要,為其配備一各執行秘書和秘書、辦事員和其他人員。
第二條 部長可根據本法第六節任命顧問委員會幫助辦理標準制定工作,每個顧問委員會的成員人數不得超過15名,其中包括1名或幾名是由衛生、教育和福利部長指派的,在成員中還須包括同等人數的,根據他們的經驗和所屬的分地機構,分別代表雇主和雇員觀點的人,同時也必須有州的衛生安全機構的代表一個或數人,顧問委員會里也可以包含有其他一些部長認為他們的知識和經驗對該委員會的工作將會作出有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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