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教育、福利部長在和部長以及其它恰當的聯邦部門和機構磋商后,應直接或授權或以合同形式制定(1)為提供足夠的合格人員以實現本法令的目的的教育方案。(2)有關正確使用安全衛生設備和它的重要性的情況方案。
第二條 部長也被授權對那些與他根據本法令所負責任有關的工作人員直接進行,或授權別人,或委托一個合同單位代為進行短期培訓。
第三條 部長在和衛生、教育、福利部長商議下,應(1)制定一個方案以教育和訓練雇主和雇員鑒別、避免、防止在本法令所指的不安全或不衛生的勞動情況,并監督實施之。(2)和雇主和雇員及代表他們的組織商量,并告訴他們有效防止職業傷害和職業病的方法。
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第二十二節 第一條 這了貫徹本法令第2節所提出的政策和履行本法令第二十條二十一節所規定的衛生、教育、福利部長的職責,特在衛生、教育、福利部內成立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第二條 從現在起,在衛生、教育、福利部內成立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所設所長一人為領導,由衛生、教育、福利部長應任命,任期6年除非先期為該部長所撤換。
第三條 授權研究所
(1)發展和制定所建議的職業安全衛生標準。
(2)行使本法令第二十和二十一兩節所賦予衛生、教育、福利部長的各項職責。
第四條 出于自己的想法,或部長,或衛生、教育、福利部長的要求下,所長有權(1)為發展新的、改進的職業安全和衛生標準而制定必要的研究和試驗方案。(2)在這些研究和試驗所得結果的基礎上,提出關于新的、改進了的職業安全和衛生標準建議。這些建議應即送交勞工部長和衛生、教育、福利部長。
第五條 除本節其它條款所賦予研究所的權力之外,所長為了履行研究所的職責。還有權:
(1)詳細制定為了履行研究所的職責,他認為在某種管理形式下所必要的條例。
(2)接受各方面捐贈、遺贈的款項和其他財物,不帶任何條件約束,除非這種款項必須用于研究所的目的,和為了履行研究所職責的目的,須使用、出售或以其它方式處理這些財物。
(3)在某種條件或約束下接受捐贈或遺贈給研究所的款項和財物,這種條件或約束包括研究所使用所里的其他款項,必須是為了所以要饋贈的目的。
(4)依照文職人員法律,任用為執行本節條款所必要的人員,并規定他們的待遇報酬。
(5)依照美國法典標題5第3109節的規定取得專家或顧問的服務。
(6)依照美國法典標題5第5703節的規定,接受并利用志愿人員或無報酬人員的服務,但償付他們的旅行費用,包括每天的生活維持費。
(7)為了貫徹本節的規定,代表研究所和人簽訂或修改合同、轉讓證書或作其它安排,不帶任何義務也不用考慮已經修正的修正法第3709節的規定(41美國法典5)或有關公開招標的任何其他規定。
(8)根據權利,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預付貨款或其他必要的開支,可以不顧經過修正的修定法(31美國法典529)第3648節的規定。
(9)作其它必要的支出
第六條 所長須就研究所根據本法所做的工作向衛生、教育、福利部長、總統、和國會作年度報告,里面應包括公私款項的收支細帳,以及他認為是適當的建議。
給州以授給物(補助、撥款、授地)
第二十三節 第一條 部長有權在1971年6月30日前的會計年度內和隨后兩個會計年度內給根據第十八節指定的州代理機構的州以授給物,幫助他們:
(1)在職業安全和衛生領域里確定他們的需要和責任。
(2)發展根據第十八節制訂的州計劃。
(3)開展計劃:
(一)建立一個系統,搜集有關職業傷害和疾病性質和頻率的情報:
(二)提高從事職業安全和衛生方案工作的人員的專業知識和執行能力。
(三)改進州對職業安全和衛生法律的管理和執行工作,包括各項標準的改進以與本法令的目的相適應。
第二條 部長被授權在1971年6月30日前的會議年度內和隨后兩個會計年度內,撥授給物給州以進行那些符合本節第一條目的的試驗和示范項目。
第三條 州長應指定合適的州機構接受部長根據本節所撥給的授給物。
第四條 任何州由州長指定的機構要想得到本節的授給物,應向部長提出申請。
第五條 部長應審閱這樣的申請,并在與衛生、教育、福利部長商量之后,批準或拒絕這種申請。
第六條 聯邦根據本節第一條或第二條撥給每個州的份額,不能超過申請總數的百分之九十。倘聯邦根據前述兩條中的任何一條撥給各州的份額不一樣時,相互間的差異應建立在標準目標的基礎上。
第七條 部長被授權撥給各州授給物,以幫助他們管理和執行包含在經部長根據本法令第十八節批準了的州計劃內的職業安全和衛生方案。聯邦根據本條撥給各州的份額,不能超過為實施該方案州的總費用的50%。第六條的最后一名可適用于根據本條確定聯邦撥付的份額。
第八條 部長應在1973年6月30日前,經與衛生、教育、福利部長商議后,向總統和議會作出報告,敘述按本節規定辦理授給物方案的經驗,并提出他認為合適的建議。
統 計
第二十四節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實現本法令的目的和意圖,部長在和衛生、教育、福利部長商議后,應發展并保持一個有效的搜集、匯編和分析職業安全和衛生問題的統計方案。這個方案除了不包括本法令第四節所排除的那些工作外,不管是否應遵守本法令其它各條款的工作,一概包括在內。部長應就工作傷害和疾病編制正確的統計資料,包括所有殘廢,嚴重的傷害和疾玻不管是否造成工作時間的損失,除了那些輕微的傷害只需要簡易處理,無須治療,失去知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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