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釋義】本條是客運線路經營期限及經營期限屆滿需重新許可的規定。
(一)關于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規定有四層含義:
1、客運班線實行經營期限制度
這里所說的“經營期限”,是指取得客運班線經營資格后而允許從事客運班線經營的有限時間。
2、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
這里所說的“4年到8年”,包括4年、8年。這里的年是指公元紀年,一般而言,一年大約365天。客運線路的經營期限4年到8年是個范圍,具體的每條客運線路的經營期限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以及每條客運線路的具體情況確定。
3、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屆滿可以延續
這里所說“延續”,是指客運線路的經營期限屆滿后,客運線路經營者可以延長、繼續該客運線路的經營。
4、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這里所說的“重新提出申請”,是指客運線路經營期限將要屆滿前,再次就繼續經營這條客運班線向原實施行政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本條例對客運線路經營期限延續的申請程序和準予程序及期限未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因此,有關客運線路經營期限延續的申請程序和準予程序及期限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這一規定執行。
(二)關于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客運班線是有限的公共資源,應當加強對有限資源的配置。
2、從各省立法經驗和管理實踐看,道路旅客運輸線路經營使用上既存在著一些弊端,同時又不乏比較成功的經驗,全國情況差異較大,因此,條例對道路旅客運輸線路的屬性未作規定
客運班線應有期限,才能建立起道路客運市場的退出機制。客運班線經營有一個從培育客源到成熟盈利的過程,經營期限太短不利于維護經營者的利益,經營期限太長有可能形成壟斷,不利于政黨的市場競爭,總結全國和地多年的實踐條例規定客運班線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
3、客運班線經營期限4年到8年的規定是根據運輸車輛的合理使用年限、投資回報以及客運班線從投入到回報的周期等因素決定的。
第一,客車的使用年限,如一輛客車車日行程300公里,年工作330日,只能使用5至6年;若車日行程為400公里,年工作300日,年行駛里程為12萬公里,可使用4至5年;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所以客車的合理使用期限基本上在4年至8年之間。第二,投資者的回報期,一輛大客車少則投資30至40萬元,多則投資80至100萬元,有些甚至高達200萬元,這么高的投資額不可能2至3年內收回,正常的情況下,也得6年左右才能收回投資。第三,客運線路的培育周期,一條客運線路從開始培育到成熟,一般需要經過3到5年的時間。綜合上述因素,充分考慮各地的情況差異,所以將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定在4年到8年的范圍內。
4、經營期限到期后,經營者要停止經營,這為調整客運班線經營者,提高客運服務質量,增強活力,提高客運線路的經營檔次以及提高車輛的檔次創造了機會
原先客運班線路的經營者要繼續經營這條客運班線,應當在客運線路屆滿前,根據管轄地道路運輸管理管理機構對線路的要求或招標條件,提出申請或投標,獲得許可或中標后,可繼續經營這條客運線路。為了鼓勵經營者對已經營的客運線路的投入和提供更優質的服務,今后對原先客運線路經營者在投標可重新申請許可時,應給予儔權或者設立鼓勵條件,使得原先客運線路經營者在重新申請或者參加投標中,處于有利的地位。但原先客運線路經營者在經營期間有違法、違章的,還得給予懲處,在招投標時降低其資格條件,有嚴重違法的,甚至不得繼續經營這條客運線路。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客運班線是否實行有償和期限制,在條例的起草和審查過程中存在不同的意見:一是造成的觀點,認為道路旅客運輸線路經營權屬于有限的公共資源,具有明顯的財產權性質,可以參照民航線路有償使用的先例實行有償使用,并且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將收取的客運線路有償使用費,用作站場設施和農村支線運輸的補助資金;二是反對的觀點,認為線路有償使用不符合國辦發[2000]74號文件精神,加重企業負擔,降低道路運輸競爭力,易滋生腐敗,影響行業形象,并且收取的線路使用費交通主管部門支配不了;三是回避的觀點,主張對線路經營權的屬性問題予以回避,待條件成熟后再解決。一些運輸企業反映,開行客運線路是要先期投入的,碑客運線路是運輸企業的無形資產,若實行期限制,勢必會損害運輸企業的利益,而且在期限屆滿時,運輸企業不敢增加投入。一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認為,客運z線路是有限的資源,應該由政府來置配,不能無限期地占用,應實行有限期使用制度,運輸企業前期有投入,但也有回報,經營期限到期后,原先的運輸企業仍然可以申請,而且對原先的運輸企業應該有優先權,特別對服務質量好的企業,更應該鼓勵,這樣原先的運輸企業也會積極增加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