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
【釋義】本條是要求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的規定。
(一)關于本條規定的含義
1、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應當定期公布
這里所說的“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與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的含義相同,參見有關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含義闡釋。
這里所說的“定期公布”,是指按規定的固定時間向社會公告。
2、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
這里所說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包括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這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市場供求狀況。
(二)關于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以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有利于增加實施客運行政許可條件的透明度
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查客運經營申請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這就意味著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是客運行政許可的一項重要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的原則。該法第三十條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本條規定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
2、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涉及道路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客運市場供求狀況對于道路客運經營者是十分重要的信息,直接關系到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人能否獲得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關系到獲得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的道路客運經營者能否獲得預期的經濟效益。由于客運市場供求狀況的信息十分分散,收集這些信息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并且如果由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人或道路客運經營者自己收集,其準確性也難以保證。因此,統一收集并頌客運市場供求狀況的信息,無論是對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人還是對道路客運經營者,都是十分有利的。它有利于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人了解客運市場狀況,決定投資和經營方向,有利于道路運輸經營者掌握自己的經營狀況和競爭實力,促進道路運輸經營者改進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3、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涉及旅客的利益
客運市場供求狀況對于旅客來說也是十分重要的信息。有了統一的、準確的客運市場供求狀況的信息,便于旅客合理安排生活、生產或工作,便于旅客選擇運輸路線和具體的運輸服務提供者。
4、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重要職責
根據本條規定,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這從行政法規的角度明確了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管理中的一項重要職責,必須認真履行。不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或者不定期公布客運市場,都是失職行為。這不僅有利于提高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的透明度,也有利于加強社會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