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過程簡述
1990年某月某日,某造船廠船體車間吊搭工段吊搭組起重工W某、S某等四人在二號船臺上作業。有19塊船上配件刀門蓋需要用一號100t門座起重機吊到在建的H2186船上。根據這組吊物特征,W某使用一根6.5m長的鋼絲繩吊索、將其串起來吊,結果因吊索短僅串上16塊,便掛人門座起重機吊鉤內。而剩下3塊刀門蓋由S某用另一根鋼絲繩吊索串起來,再用卸扣固定在先吊起剛離地面停在空中的16塊內其中一塊刀門蓋的螺孔內。起吊后,當吊物從上空接近H2186船時,因吊物碰擊了船殼傍板,且又操縱吊物上升,致使后串入的3塊以及固定卸扣承載的共4塊刀門蓋從空中墜落。此時該廠一電焊實習生N某正在H2186船第四層鋼腳手架上進行電焊作業。第四層腳手架距吊物18.2m,距地面7.2m。結果墜落的一塊刀門蓋正好砸在N的安全帽上將帽砸掉,另幾塊刀門蓋又砸斷鋼腳架上的安全防護鏈。而N身上安全帶的防護繩又扣在被砸斷的安全防護鏈上。結果使N從高處墜落到船臺水泥地面上,將頭摔成重傷,經及時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通過對此次事故調查的分析,我們發現事故原因有以下四點:
(1)事故中繩索掛鉤萬法不符合安全要求。后串在一起的3塊刀門蓋不應該再串入己吊起的刀門蓋螺孔內,其承載的那塊刀門蓋,事實上己變成吊索,其承載能力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既沒經設計計算,也沒經過載荷試驗,起重工盲目將其視為索具由此埋下了事故隱患。
(2)吊裝過程中,操作司機注意力不集中,未有效觀察吊物運動情況,致使吊物在上升過程中碰擊了船殼傍板,4塊刀門蓋墜落造成事故,是造成諒事故的直接原因。
(3)整個吊裝過程沒有起重指揮,也沒有安全監護人員,以至于吊裝過程只能靠吊車司機目測,對即將出現的碰擊也無法及時制止,這也是事故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4)事故中起重機司機將起吊物在受害者上方經過,屬于違章操作。在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中明確規定,嚴禁在吊運時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車司機安全意識薄弱,對捆扎不合格的吊物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對安全規定缺乏了解,違規造成事故。
三、事故應汲取的教訓
這是一起因綁掛重物不規范導致重物墜落致人死亡事故。從此次事故中我們應汲取以下教訓:
(1)必須使用合格的起重工。起重工作業過程中的捆、掛操作是吊裝過程中保證吊運安全的重要環節,是合格起重工必須掌握的基本方法。起重工W某、S某等四人在沒經設計計算和試驗的情況下圖省事,盲目將吊裝件作為索具吊掛其他載荷,嚴重違反起重作業規程,造成事故的發生。起重工的正確操作與否,直接影響到吊裝作業的安全,因此必須保證起重工作業中每個環節的正確操作,杜絕冒險思想。
(2)必須使用合格的起重機司機。該事故中,起吊重物在運輸上升過程中碰到船殼傍板,說明起重機司機注意力不集中,沒有仔細觀察清楚。同時,司機對于綁掛不符合安全操作規程的吊物沒有指出而是繼續操作,在吊運載荷時,從人的上空通過;也說明了起重機司機不具備應有的安全操作知識和責任心。因此只有配備了培訓考試合格、懂得起重安全知識、具有責任心的起重機司機,才能保證起重機的安全使用。
(3)起重吊裝過程中,必須設立專職指揮,并且要統一指揮;要有專職安全監護人員,發現問題能夠及時制止。
四、反事故措施與預防
(1)對于起重作業的起重工除了必須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外,還應適時進行系統、完整、詳細的起重指揮、司索等基本操作方法的培訓,讓其熟悉起重過程的每一個環節,采取科學、規范、安全的作業方法進行捆、掛、吊、指揮等操作。
(2)吊裝過程必須制定安全指導措施或作業指導書,每個作業環節必須經過科學計算或試驗,確定安全才允許執行。嚴禁只憑經驗、憑主觀,盲目施工。如有吊裝過程中的作業變動,必須經過科學計算和安全審核后方可實行。
(3)起重作業必須設立起重指揮,指揮人員經培訓合格,指揮信號清晰、明確。必須使用合格的起重操作人員,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加強操作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增強其責任感和安全意識,吊裝過程聽從指揮,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4)起重作業現場應設立監護人員,對吊裝過程進行全程安全監督。監護人員必須是經培訓合格、取得特種設備操作或管理資格證的人員。同時,在作業危險區域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或安全繩。
五、違反何種標準、規定、規程及其條款
本事故是由于違反如下條款而造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標準——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ZBJ80012—89)之
5.2.3.5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懸掛任何重物•。
3.1.11在作業的全過程中,必須有指揮人員指揮才能操作。允許不服從指揮信號,擅自操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之
5.1.2.2 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述要求:c.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5.2.3.3司機應熟悉下述知識:b.起重機操作規程,本規程及有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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